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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首要步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利性以及最终的诉讼结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和步骤:

一、 专属管辖原则: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核心要点:
1. 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认定: 通常指工程项目的物理坐落地点,即施工行为发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
3. 效力级别: 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改变此管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法院(如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二、 法院层级的确定

确定了地域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后,还需确定应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来确定:

  1.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在规定下限以下(具体金额由各省高院确定,通常对应本地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下)的第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较大(达到或超过省级标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巨大、在本辖区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操作建议: 在起诉前,应查询工程所在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以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级别。

三、 特殊情况处理

1.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尚未开工或仅做了少量准备工作,双方就发生纠纷,且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属于对专属管辖的有限例外,实践中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通常仍需优先考虑工程所在地法院。

2. 涉及多个法院管辖权的选择:
在某些复合型纠纷中(例如,纠纷既涉及施工合同,也涉及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如果诉讼请求的核心和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仍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一并审理。

3. 仲裁条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 确定管辖法院的实践步骤

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建议按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

  1. 审查合同: 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若有,则走仲裁程序。
  2. 确认纠纷性质: 明确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如工程款结算、工期、质量、索赔等。
  3. 确定不动产所在地: 查明争议所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省、市、区/县)。
  4. 确定法院层级: 根据预估或已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参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高院的规定,判断应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管辖。
  5. 最终确定: 结合以上信息,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例如“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或“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要提示: 由于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在起诉前就管辖问题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避免因管辖异议造成的程序拖延,确保诉讼程序顺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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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1:20:02